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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398530号“好想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31363号
2023-05-1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0398530 |
申请人: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贡天府中药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4日对第50398530号“好想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8460547号“好想你及图”商标、第4860880号“真的好想你”商标、第47559919号“好想你”商标、第9892101号“好想你”商标、第9892161号“好想你”商标、第22575209号“好想你及图”商标、第3824659号“好想你及图”商标、第3856591号“好想你”商标、第3856589号“好想你”商标、第3856590号“好想你”商标、第4483841号“好想你”商标、第11573435号“好想你”商标、第11999969号“好想你”商标、第8905296号“好想你HAOXIANGNI及图”商标、第9902530号“好想你”商标、第9895961号“好想你”商标、第9902546号“好想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卫生部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包含“枣(大枣、酸枣、黑枣)”等,枣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作为药物使用已经具有很悠久的历史,枣同时也是中药药材。申请人“好想你”商标(引证商标七、八)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易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应该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一种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恶意抢注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被申请人以及商标代理机构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均具有关联关系,争议商标是商标代理机构恶意规避法律禁止条款,以关联公司名义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被申请人及其众多关联公司,通过关联的代理机构恶意囤积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且大量复制、摹仿申请人及其权利主体名下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缺乏应有的正当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唐登网为申请人“好想你”系列产品经销商,唐登网为良药控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称良药控股)法定代表人,其在2019年至2021年与申请人一级经销商江苏苏轩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苏轩堂)有多次交易往来,其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意图获取不当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荣誉证书;宣传材料;行业协会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受保护记录;媒体报道;卫生部公布的相关名单、通知;申请人药用、保健用产品专利详情;申请人“食药同源”系列有关报道;我局在先案例及法院在先判决;商标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苏轩堂与申请人银行往来凭证、发票;苏轩堂产品图片;苏轩堂与良药控股银行往来凭证、发票;证人证言;申请人“好想你”枸杞产品图片、销售发票;被申请人产品介绍;新郑市人民政府函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特定含义及显著特征,并无抄袭、恶意攀附他人商标的故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事不同行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不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不是恶意囤积,是基于真实使用目的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未在相同类别上使用过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所谓特殊人员交往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复函;药品生产许可证书;异议决定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市民网网络泰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0类“药材加工、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服务上,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6月14日。2021年4月13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40类“雕刻”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结晶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奶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在第29类“干枣”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31类“鲜枣”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至十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藕粉、咖啡、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在第10类“助听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在第44类“理疗”等服务上,其中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局于2010年11月4日在(2010)商标异字第24277号商标异议决定中认定,申请人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枣、干枣”商品上的“好想你”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七)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2012年12月31日“好想你”商标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使用在“加工过的枣”商品上的河南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办公室印发的复函显示,申请人自2007年以来,连续五年产销售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居全国红枣加工行业领先地位。2014年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证明,申请人好想你牌枣类食品荣列2013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农民日报》、《大河报》、《中国质量报》、凤凰网、新浪财经等多家报刊、媒体对申请人“好想你”牌枣类商品进行宣传、报道。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十七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六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七在“加工过的枣、干枣”商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均由文字“好想你”构成,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七的复制和摹仿。申请人提交的卫生部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包含“枣(大枣、酸枣、黑枣)”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材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籍以知名的“加工过的枣、干枣”商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争议商标在“药材加工”等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联系,从而可能对申请人商标的商誉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鉴于本案已认定引证商标七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八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予以认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以及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材加工”等服务,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字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相类似的服务上,申请人使用“好想你”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材加工”等服务,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被申请人并非《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七、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八、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贡天府中药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4日对第50398530号“好想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8460547号“好想你及图”商标、第4860880号“真的好想你”商标、第47559919号“好想你”商标、第9892101号“好想你”商标、第9892161号“好想你”商标、第22575209号“好想你及图”商标、第3824659号“好想你及图”商标、第3856591号“好想你”商标、第3856589号“好想你”商标、第3856590号“好想你”商标、第4483841号“好想你”商标、第11573435号“好想你”商标、第11999969号“好想你”商标、第8905296号“好想你HAOXIANGNI及图”商标、第9902530号“好想你”商标、第9895961号“好想你”商标、第9902546号“好想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卫生部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包含“枣(大枣、酸枣、黑枣)”等,枣既是食品又是药品,作为药物使用已经具有很悠久的历史,枣同时也是中药药材。申请人“好想你”商标(引证商标七、八)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易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商标应该知晓,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一种明知他人商标存在的恶意抢注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被申请人以及商标代理机构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均具有关联关系,争议商标是商标代理机构恶意规避法律禁止条款,以关联公司名义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被申请人及其众多关联公司,通过关联的代理机构恶意囤积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且大量复制、摹仿申请人及其权利主体名下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缺乏应有的正当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实际控制人唐登网为申请人“好想你”系列产品经销商,唐登网为良药控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称良药控股)法定代表人,其在2019年至2021年与申请人一级经销商江苏苏轩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苏轩堂)有多次交易往来,其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意图获取不当利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荣誉证书;宣传材料;行业协会证明;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受保护记录;媒体报道;卫生部公布的相关名单、通知;申请人药用、保健用产品专利详情;申请人“食药同源”系列有关报道;我局在先案例及法院在先判决;商标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苏轩堂与申请人银行往来凭证、发票;苏轩堂产品图片;苏轩堂与良药控股银行往来凭证、发票;证人证言;申请人“好想你”枸杞产品图片、销售发票;被申请人产品介绍;新郑市人民政府函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立创作完成,具有特定含义及显著特征,并无抄袭、恶意攀附他人商标的故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事不同行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不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不是恶意囤积,是基于真实使用目的的注册申请。申请人未在相同类别上使用过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所谓特殊人员交往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复函;药品生产许可证书;异议决定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市民网网络泰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0类“药材加工、化学试剂加工和处理”服务上,经审查予以初步审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2年6月14日。2021年4月13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40类“雕刻”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结晶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六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奶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八核定使用在第29类“干枣”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在第31类“鲜枣”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至十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藕粉、咖啡、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六核定使用在第10类“助听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十七核定使用在第44类“理疗”等服务上,其中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商标局于2010年11月4日在(2010)商标异字第24277号商标异议决定中认定,申请人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枣、干枣”商品上的“好想你”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七)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2012年12月31日“好想你”商标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使用在“加工过的枣”商品上的河南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办公室印发的复函显示,申请人自2007年以来,连续五年产销售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居全国红枣加工行业领先地位。2014年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证明,申请人好想你牌枣类食品荣列2013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等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农民日报》、《大河报》、《中国质量报》、凤凰网、新浪财经等多家报刊、媒体对申请人“好想你”牌枣类商品进行宣传、报道。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主张,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予以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十七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六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七在“加工过的枣、干枣”商品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均由文字“好想你”构成,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七的复制和摹仿。申请人提交的卫生部发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包含“枣(大枣、酸枣、黑枣)”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材加工”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籍以知名的“加工过的枣、干枣”商品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争议商标在“药材加工”等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相联系,从而可能对申请人商标的商誉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鉴于本案已认定引证商标七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八是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予以认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以及是否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材加工”等服务,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字号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相类似的服务上,申请人使用“好想你”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材加工”等服务,且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被申请人并非《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七、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八、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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