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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99535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1749号
2018-08-09 00:00:00.0
申请人:NHL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953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中国具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其他国家已经获准注册,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第15785665号“福满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898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669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41118号“沧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1229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不同,共存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维基百科及百度百科对NHL的发展介绍、腾讯、网易等媒体报道、哥伦布蓝衣队及其队徽介绍、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信息、经公证的美术作品证明、引证商标所有人介绍及其他相关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支架、金属管、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钢合金、铅封、钢管、保险柜、钢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混淆。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商标作品登记证明不能成为其具有可注册性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953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中国具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其他国家已经获准注册,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第15785665号“福满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898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6669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41118号“沧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1229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不同,共存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维基百科及百度百科对NHL的发展介绍、腾讯、网易等媒体报道、哥伦布蓝衣队及其队徽介绍、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信息、经公证的美术作品证明、引证商标所有人介绍及其他相关信息。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支架、金属管、保险箱(金属或非金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钢合金、铅封、钢管、保险柜、钢板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混淆。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申请商标作品登记证明不能成为其具有可注册性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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