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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380926号“好利来PINK”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806号
2023-08-11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金华市品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569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第42380926号“好利来 PINK”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第38241459号“PINK'S”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好利来”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的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2019-2020中国烘焙市场大数据分析报告、2020上半年十大最受欢迎烘焙品牌;
3、驰名商标认定资料、在先判决书;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百度“好利来”检索结果;
5、北京地区好来店铺列表、门店照片、开业文章等。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被异议商标与第4353131号“品克PIN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241459号“PIN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主要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利来PINK”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糖;蜂蜜;糕点;饺子;蛋糕粉;冰淇淋;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81459号“PINK'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馅饼(点心);卷饼”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糕点;饺子;冰淇淋”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区别较大,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中英文“PINK”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含义上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糕点;饺子;冰淇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2021年7月20日,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
2、引证商标一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0冰淇淋、馅饼类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原异议人。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好利来 PINK”由中文“好利来”与英文“PINK”两部分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INK”与引证商标二“PINK′S”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饺子、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原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好利来 PINK”与引证商标一“品克PINK'S”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及显著部分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原异议人:金华市品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569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第42380926号“好利来 PINK”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第38241459号“PINK'S”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好利来”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的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2019-2020中国烘焙市场大数据分析报告、2020上半年十大最受欢迎烘焙品牌;
3、驰名商标认定资料、在先判决书;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百度“好利来”检索结果;
5、北京地区好来店铺列表、门店照片、开业文章等。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
被异议商标与第4353131号“品克PIN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241459号“PIN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主要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
被异议商标“好利来PINK”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糖;蜂蜜;糕点;饺子;蛋糕粉;冰淇淋;除香精油外的蛋糕用调味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281459号“PINK'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馅饼(点心);卷饼”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糕点;饺子;冰淇淋”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区别较大,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中英文“PINK”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含义上相近,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糕点;饺子;冰淇淋”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2021年7月20日,该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异议。
2、引证商标一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0冰淇淋、馅饼类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原异议人。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好利来 PINK”由中文“好利来”与英文“PINK”两部分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PINK”与引证商标二“PINK′S”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饺子、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原异议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好利来 PINK”与引证商标一“品克PINK'S”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及显著部分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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