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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63688号“HARLEY-ANGEL”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0157号
2021-01-21 00:00:00.0
异议人:艾奇-帝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冠
异议人艾奇-帝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第38063688号“HARLEY-ANG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HARLEY-ANGEL”,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8878号“HARLEY-DAVIDSON”、第3896336号“HARLEY DAVIDSON MOTOR CYCLE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同时考虑到被异议人已在该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3005313号“HARLEY ANGEL”商标,至本案作出决定之日,上述商标仍为有效商标,有鉴于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511282号“HARLEY”、第228536号“HARLEY-DAVIDSON”、第7470354号“哈雷戴维森”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63688号“HARLEY-ANGE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冠
异议人艾奇-帝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冠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第38063688号“HARLEY-ANG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HARLEY-ANGEL”,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8878号“HARLEY-DAVIDSON”、第3896336号“HARLEY DAVIDSON MOTOR CYCLE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同时考虑到被异议人已在该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3005313号“HARLEY ANGEL”商标,至本案作出决定之日,上述商标仍为有效商标,有鉴于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511282号“HARLEY”、第228536号“HARLEY-DAVIDSON”、第7470354号“哈雷戴维森”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8063688号“HARLEY-ANGEL”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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