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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717789号“宝岛镜大师”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4699号
2024-10-14 00:00:00.0
异议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吴良材视光(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良材视光(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0717789号“宝岛镜大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岛镜大师”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37806号、第10848728号“宝岛眼镜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内容及特点,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眼镜行”服务上的“宝岛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717789号“宝岛镜大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吴良材视光(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良材视光(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0717789号“宝岛镜大师”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岛镜大师”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37806号、第10848728号“宝岛眼镜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内容及特点,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眼镜行”服务上的“宝岛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717789号“宝岛镜大师”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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