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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3236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6322号
2025-04-25 00:00:00.0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危建春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危建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3236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针织服装;童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70999号、第5942394号、第28634777号、第43840906号、第53403142号“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3236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危建春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危建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3236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内衣;针织服装;童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70999号、第5942394号、第28634777号、第43840906号、第53403142号“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32360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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