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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73623号“甄源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701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剑华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剑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473623号“甄源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甄源祥”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外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1382号、第3654098号“恒源祥”,第6418000号“恒源祥REIGE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服装;雨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毛线”商品上的第948862号“恒源祥”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且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73623号“甄源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剑华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剑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473623号“甄源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甄源祥”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外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61382号、第3654098号“恒源祥”,第6418000号“恒源祥REIGEE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服装;雨衣”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毛线”商品上的第948862号“恒源祥”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具有一定差异,且指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73623号“甄源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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