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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385638号“环球侏罗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66135号
2023-09-1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9385638 |
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安培林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敖广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49385638号“环球侏罗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UNIVERSAL/环球”和“UNIVERSAL STUDIOS/环球影城”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和商号,在主题公园以及相关商品类别上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建立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具有极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与申请人具有唯一指向性。“侏罗纪”是申请人出品的知名恐龙科幻系列电影《侏罗纪公园》《侏罗纪世界》的显著性部分。争议商标是“环球”和“侏罗纪”的结合,其创意来源难谓正当。二、28类是与申请人主题公园业务以及电影业务密切相关的重要周边产品类别。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22750687号“环球影城侏罗纪世界”商标、第25932120号“环球影城”商标、第1676651号“环球影城”商标、第1791405号“环球影城店”商标、第26276630号“侏罗纪世界”商标、第19000607号“侏罗纪公园”商标、第30038536号“侏罗纪世界及图”商标、第22302343号“侏罗纪公园”商标、第19000601号“侏罗纪世界”商标、第4006762号“侏罗纪公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三、“JURASSIC/侏罗纪”系列电影是申请人倾尽多年心血打造的知名电影,申请人对此电影的相关标识享有商品化权。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允许,企图通过注册争议商标侵占原属申请人的市场机会,已侵犯申请人的商品化权。争议商标涵盖申请人的知名商业标识“环球”,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存在囤积商标行为,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环球侏罗纪”商标以及其他第三方知名商标,并非出于实际使用目的。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是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监事、股东,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带有欺骗性,容易引起误解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美国康卡斯特电信公司的百度百科介绍、年报等;
2、环球影业在百度百科的介绍;
3、申请人官网上刊载的申请人发行的部分电影的票房纪录;
4、豆瓣网站的上述电影介绍、评论页面;
5、其他中文网站对上述电影的介绍页面;
6、百度百科、维基百科对好莱坞环球影城、奥兰多环球影城、日本大阪环球影城、新加坡环球影城的介绍;
7、相关百度检索结果及相关报道摘录;
8、相关文章、报道、评论、网页截图等;
9、北京环球度假区的相关介绍、官网截图、相关报道等;
10、在先判决书、决定书、维权材料等;
11、《JURASSIC PARK侏罗纪公园》、《JURASSIC WORLD/侏罗纪世界》系列电影的导演介绍、电影介绍、剧照等;
12、百度百科、时光网、豆瓣和电影网对电影《JURASSIC WORLD2侏罗纪世界2》的介绍;
13、申请人JURASSIC PARK、JURASSIC WORLD美术作品登记文件;
14、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注册的JURASSIC PARK商标信息列表;
15、JURASSIC PARK/侏罗纪公园电影票房纪录;
16、关于JURASSIC PARK、JURASSIC WORLD的相关报道、影评、检索摘录、获奖记录等材料;
17、被申请人的商标列表;
18、被申请人、北京怀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19、北京怀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备案信息;
20、被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等;
2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环球侏罗纪世界恐龙乐园是被申请人从2002年开始使用的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之商品化权,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行为,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无不良影响,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360问答“环球”是什么意思;
2、四川省宜宾“环球集团”有限公司网查资料;
3、“环球网”官宣介绍及环球网商标的查询;
4、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网及其他网上查询截图;
5、360百科查询“侏罗纪”资料;
6、2002年由文化部批准在龙潭湖公园举办《侏罗纪世界》恐龙展的批文;
7、2002年紫竹院“侏罗纪世界”恐龙展(视频截图)等。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不是被申请人独创,而是抄袭申请人的商号及电影名称的产物,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JURASSIC/侏罗纪”系列电影是申请人倾尽多年心血打造的知名电影,申请人对此电影的相关标识享有商品化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的抄袭和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对争议商标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提交了有关2002年北京的紫竹院公园恐龙展览的相关报道、有关“JURASSIC/侏罗纪”系列电影在中国上映时间的信息、“环球侏罗纪”商标异议决定书、被申请人新递交的“环球侏罗纪”商标申请信息等证据(光盘)。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至四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玩具”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五至十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培林娱乐公司所共有,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翼型浮袋”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第3、9、11、14、16、18、20、21、22、24、25、27、28、29、30、31、32、33、35、36、38、39、40、41、42、43、44类,共27个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62件商标,除大量反复申请注册“侏罗纪世界”、“侏罗纪世界恐龙乐园”、“环球侏罗纪”等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擦石口”、“摩崖石刻”、“三食三餐”、“玉液常春”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翼型浮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尤其在申请人环球影城、侏罗纪世界等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这种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更甚。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首先,该条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商号权是指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注册为商标损害在先权利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环球侏罗纪”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所指的情形。
其次,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品化权益。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对该主张我局不再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环球影城”、“侏罗纪世界”等系列商标以及“JURASSIC WORLD”电影和恐龙形象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环球影城侏罗纪世界”、“环球影城”、“侏罗纪世界”等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环球侏罗纪世界恐龙乐园是其从2002年开始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由审理查明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27个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还申请注册了“侏罗纪世界”、“侏罗纪世界恐龙乐园”、“擦石口”、“摩崖石刻”、“三食三餐”、“玉液常春”等诸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被申请人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敖广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49385638号“环球侏罗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UNIVERSAL/环球”和“UNIVERSAL STUDIOS/环球影城”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商标和商号,在主题公园以及相关商品类别上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建立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具有极强显著性的商业标识,与申请人具有唯一指向性。“侏罗纪”是申请人出品的知名恐龙科幻系列电影《侏罗纪公园》《侏罗纪世界》的显著性部分。争议商标是“环球”和“侏罗纪”的结合,其创意来源难谓正当。二、28类是与申请人主题公园业务以及电影业务密切相关的重要周边产品类别。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22750687号“环球影城侏罗纪世界”商标、第25932120号“环球影城”商标、第1676651号“环球影城”商标、第1791405号“环球影城店”商标、第26276630号“侏罗纪世界”商标、第19000607号“侏罗纪公园”商标、第30038536号“侏罗纪世界及图”商标、第22302343号“侏罗纪公园”商标、第19000601号“侏罗纪世界”商标、第4006762号“侏罗纪公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三、“JURASSIC/侏罗纪”系列电影是申请人倾尽多年心血打造的知名电影,申请人对此电影的相关标识享有商品化权。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允许,企图通过注册争议商标侵占原属申请人的市场机会,已侵犯申请人的商品化权。争议商标涵盖申请人的知名商业标识“环球”,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存在囤积商标行为,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环球侏罗纪”商标以及其他第三方知名商标,并非出于实际使用目的。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是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监事、股东,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带有欺骗性,容易引起误解并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美国康卡斯特电信公司的百度百科介绍、年报等;
2、环球影业在百度百科的介绍;
3、申请人官网上刊载的申请人发行的部分电影的票房纪录;
4、豆瓣网站的上述电影介绍、评论页面;
5、其他中文网站对上述电影的介绍页面;
6、百度百科、维基百科对好莱坞环球影城、奥兰多环球影城、日本大阪环球影城、新加坡环球影城的介绍;
7、相关百度检索结果及相关报道摘录;
8、相关文章、报道、评论、网页截图等;
9、北京环球度假区的相关介绍、官网截图、相关报道等;
10、在先判决书、决定书、维权材料等;
11、《JURASSIC PARK侏罗纪公园》、《JURASSIC WORLD/侏罗纪世界》系列电影的导演介绍、电影介绍、剧照等;
12、百度百科、时光网、豆瓣和电影网对电影《JURASSIC WORLD2侏罗纪世界2》的介绍;
13、申请人JURASSIC PARK、JURASSIC WORLD美术作品登记文件;
14、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注册的JURASSIC PARK商标信息列表;
15、JURASSIC PARK/侏罗纪公园电影票房纪录;
16、关于JURASSIC PARK、JURASSIC WORLD的相关报道、影评、检索摘录、获奖记录等材料;
17、被申请人的商标列表;
18、被申请人、北京怀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19、北京怀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备案信息;
20、被申请人其他商标信息等;
21、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环球侏罗纪世界恐龙乐园是被申请人从2002年开始使用的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之商品化权,被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行为,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无不良影响,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360问答“环球”是什么意思;
2、四川省宜宾“环球集团”有限公司网查资料;
3、“环球网”官宣介绍及环球网商标的查询;
4、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网及其他网上查询截图;
5、360百科查询“侏罗纪”资料;
6、2002年由文化部批准在龙潭湖公园举办《侏罗纪世界》恐龙展的批文;
7、2002年紫竹院“侏罗纪世界”恐龙展(视频截图)等。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不是被申请人独创,而是抄袭申请人的商号及电影名称的产物,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JURASSIC/侏罗纪”系列电影是申请人倾尽多年心血打造的知名电影,申请人对此电影的相关标识享有商品化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的抄袭和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对争议商标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期间提交了有关2002年北京的紫竹院公园恐龙展览的相关报道、有关“JURASSIC/侏罗纪”系列电影在中国上映时间的信息、“环球侏罗纪”商标异议决定书、被申请人新递交的“环球侏罗纪”商标申请信息等证据(光盘)。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9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至四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机;玩具”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五至十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培林娱乐公司所共有,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翼型浮袋”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在第3、9、11、14、16、18、20、21、22、24、25、27、28、29、30、31、32、33、35、36、38、39、40、41、42、43、44类,共27个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362件商标,除大量反复申请注册“侏罗纪世界”、“侏罗纪世界恐龙乐园”、“环球侏罗纪”等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擦石口”、“摩崖石刻”、“三食三餐”、“玉液常春”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游戏机;玩具;翼型浮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尤其在申请人环球影城、侏罗纪世界等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这种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更甚。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首先,该条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商号权是指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注册为商标损害在先权利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争议商标“环球侏罗纪”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所指的情形。
其次,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品化权益。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对该主张我局不再评述。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环球影城”、“侏罗纪世界”等系列商标以及“JURASSIC WORLD”电影和恐龙形象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环球影城侏罗纪世界”、“环球影城”、“侏罗纪世界”等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环球侏罗纪世界恐龙乐园是其从2002年开始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品牌,由审理查明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27个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还申请注册了“侏罗纪世界”、“侏罗纪世界恐龙乐园”、“擦石口”、“摩崖石刻”、“三食三餐”、“玉液常春”等诸多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近,被申请人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鼓励和支持,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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