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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67023号“倩兰蔻QIANLANKO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23371号
2020-03-11 00:00:00.0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尤田
委托代理人:义乌印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尤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6期《商标公告》第26867023号“倩兰蔻QIANLANK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倩兰蔻QIANLANK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童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37608号“兰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靴;鞋”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LANCOME”商标予以保护,鉴于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差异较大,关联性不强,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也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867023号“倩兰蔻QIANLANK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尤田
委托代理人:义乌印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兰金香水美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尤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6期《商标公告》第26867023号“倩兰蔻QIANLANKO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倩兰蔻QIANLANKO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童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37608号“兰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靴;鞋”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首字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LANCOME”商标予以保护,鉴于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差异较大,关联性不强,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也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模仿。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867023号“倩兰蔻QIANLANKO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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