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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163727号“禾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01286号
2022-11-29 00:00:00.0
申请人:深圳禾麦物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163727号“禾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8484788号“麦禾”商标、第53059057号“禾麦科技”商标、第53064247号“禾麦”商标、第47795945号“禾麦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于引证商标二至四,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163727号“禾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8484788号“麦禾”商标、第53059057号“禾麦科技”商标、第53064247号“禾麦”商标、第47795945号“禾麦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于引证商标二至四,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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