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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68867号“宋千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9097号
2025-05-16 00:00:00.0
申请人: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段娟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9日对第73268867号“宋千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52641号“千金”商标、第56561833号“千金本草”商标、第56556382号“千金本草 QIANJIN MATERIA MEDICA及图”商标、第27381718号“千金雅域QIANJINYAYU及图”商标、第9887657号“千金养生坊 QIANJIN MEADOW及图”商标、第36388632号“千金养生坊 QIANJIN MEAD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716589号“千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易误导公众,淡化驰名商标,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高度近似,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侵犯。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信息及其控股公司工商信息;
2、所获荣誉;
3、申请人名下商标查询信息表;
4、驰名商品的批复及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5、品牌排行信息;
6、2013-2023年年度报告;
7、2010-2021年销售协议、发票;
8、相关新闻报道;
9、2010-2021年广告宣传合同、发票;
10、中国知网检索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香肠;肉(腌制的);烧烤用肉;午餐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含水果的牛奶饮料;牛奶;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片剂”、第29类“食用燕窝;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粉;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本案中的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均包含显示识别文字“千金”,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者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腌制的);午餐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牛奶;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粉;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三至七,且我局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段娟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9日对第73268867号“宋千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52641号“千金”商标、第56561833号“千金本草”商标、第56556382号“千金本草 QIANJIN MATERIA MEDICA及图”商标、第27381718号“千金雅域QIANJINYAYU及图”商标、第9887657号“千金养生坊 QIANJIN MEADOW及图”商标、第36388632号“千金养生坊 QIANJIN MEAD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716589号“千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抄袭、摹仿,易误导公众,淡化驰名商标,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高度近似,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的侵犯。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信息及其控股公司工商信息;
2、所获荣誉;
3、申请人名下商标查询信息表;
4、驰名商品的批复及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5、品牌排行信息;
6、2013-2023年年度报告;
7、2010-2021年销售协议、发票;
8、相关新闻报道;
9、2010-2021年广告宣传合同、发票;
10、中国知网检索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猪肉食品;香肠;肉(腌制的);烧烤用肉;午餐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含水果的牛奶饮料;牛奶;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片剂”、第29类“食用燕窝;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粉;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根据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本案中的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七均包含显示识别文字“千金”,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是申请人的系列商标或者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腌制的);午餐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牛奶;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蛋粉;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了引证商标三至七,且我局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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