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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504743号“澳广正新鸡排”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34850号
2020-09-14 00:00:00.0
申请人: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澳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对第31504743号“澳广正新鸡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687366号“正新”商标、第19878269号“正新鸡排”商标、第19878246号“正新鸡排ZHENGXIN CHICKEN STEAK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新”商标经多年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本案类似的其他在先案件已获得我局的支持,根据审查一致原则,争议商标亦应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3、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证据、加盟合同、授权书、营业执照及加盟费发票;
4、2014至2016年审计报告;
5、“黄渤”代言合同、广告合同及发票、内部报刊及参展资料;
6、美团、百度糯米、大众点评等外卖平台上的信息;
7、域名信息;
8、产品检验报告;
9、荣誉证书;
10、在先异议决定及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三件引证商标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均尚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左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澳广正新鸡排”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正新”、引证商标二“正新鸡排”以及引证商标三中的显著识别文字“正新鸡排”,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三件引证商标误认为系列商标,或者误认为其与三件引证商标或申请人存在其他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澳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对第31504743号“澳广正新鸡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687366号“正新”商标、第19878269号“正新鸡排”商标、第19878246号“正新鸡排ZHENGXIN CHICKEN STEAK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新”商标经多年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本案类似的其他在先案件已获得我局的支持,根据审查一致原则,争议商标亦应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
3、申请人商标使用宣传证据、加盟合同、授权书、营业执照及加盟费发票;
4、2014至2016年审计报告;
5、“黄渤”代言合同、广告合同及发票、内部报刊及参展资料;
6、美团、百度糯米、大众点评等外卖平台上的信息;
7、域名信息;
8、产品检验报告;
9、荣誉证书;
10、在先异议决定及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9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三件引证商标现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均尚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左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澳广正新鸡排”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正新”、引证商标二“正新鸡排”以及引证商标三中的显著识别文字“正新鸡排”,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三件引证商标误认为系列商标,或者误认为其与三件引证商标或申请人存在其他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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