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9590035号“Mass Analytic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89759号
2024-07-26 00:00:00.0
申请人:领航分子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90035号“Mass Analytic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081258号“MA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类)、第21579890号“大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类)、第4558962号、第18412688号“梅安森科技M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第9类)、第15336341号“问津 KIFO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类)、第11397628号“大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2类)、第43523814A号“MASS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2类)、第11381058号“M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2类)、第60368684号“思迈克斯生物+ SMA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2类)、第98733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2类)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经商评字(2023)第34852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正处撤销复审一审程序中。
3、引证商标四在第9类“集成电路”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评字(2023)第14695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四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集成电路卡;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机”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Mass”(可译为“大量”)与引证商标二“大量”、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MAS”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分别注册使用在第9类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考虑到引证商标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Mass”(可译为“大量”)与引证商标六“大量”、引证商标七“MASSLAB”、引证商标八“MASS”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核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分别注册使用在第42类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90035号“Mass Analytic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9081258号“MA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类)、第21579890号“大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类)、第4558962号、第18412688号“梅安森科技M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第9类)、第15336341号“问津 KIFO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类)、第11397628号“大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2类)、第43523814A号“MASSLA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2类)、第11381058号“M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2类)、第60368684号“思迈克斯生物+ SMA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2类)、第98733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42类)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经商评字(2023)第348523号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书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正处撤销复审一审程序中。
3、引证商标四在第9类“集成电路”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评字(2023)第14695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并公告,引证商标四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集成电路卡;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音乐文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机”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已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Mass”(可译为“大量”)与引证商标二“大量”、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MAS”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分别注册使用在第9类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考虑到引证商标三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十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Mass”(可译为“大量”)与引证商标六“大量”、引证商标七“MASSLAB”、引证商标八“MASS”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核定使用的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分别注册使用在第42类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