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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470557号“美淇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75051号
2024-07-09 00:00:00.0
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永荣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4日对第43470557号“美淇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轮胎生产商,其注册和使用在第12类轮胎商品上的“米其林”、“MICHELIN”商标经持续宣传使用,享有极高知名度,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申请人出版的美食及旅游指南《米其林指南》被誉为美食圣经,在餐饮、旅行、流行文化领域享有极高影响力,为消费者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74976号“米其林”商标、第6167650号“米其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并售卖商标,在先法院判决已认定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米其林”、“MICHELIN”商标经长期宣传与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很高知名度,是无可争议的驰名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受保护记录;申请人简介;媒体报道;行业排名情况;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广告宣传情况;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米其林”、“MICHELIN”的媒体报道材料;在先裁定及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售卖商标检索打印页;商标转让公告;被抄袭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机车”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飞机轮胎;汽车”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56枚商标,其中包括“乐雅池”、“尚赫”、“坦克大战”、“享美甜”、“众从人”等,其名下亦有包括第38762637、51612335号等在内的多枚商标已核准转让至他人名下。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如上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56枚商标,其中包括“乐雅池”、“尚赫”、“坦克大战”、“享美甜”、“众从人”等与他人商标、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名下亦有包括第38762637、51612335号等在内的多枚商标已核准转让至他人名下。被申请人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永荣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4日对第43470557号“美淇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轮胎生产商,其注册和使用在第12类轮胎商品上的“米其林”、“MICHELIN”商标经持续宣传使用,享有极高知名度,曾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申请人出版的美食及旅游指南《米其林指南》被誉为美食圣经,在餐饮、旅行、流行文化领域享有极高影响力,为消费者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574976号“米其林”商标、第6167650号“米其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并售卖商标,在先法院判决已认定被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米其林”、“MICHELIN”商标经长期宣传与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享有很高知名度,是无可争议的驰名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受保护记录;申请人简介;媒体报道;行业排名情况;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广告宣传情况;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米其林”、“MICHELIN”的媒体报道材料;在先裁定及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售卖商标检索打印页;商标转让公告;被抄袭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2类“机车”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0年9月14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飞机轮胎;汽车”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56枚商标,其中包括“乐雅池”、“尚赫”、“坦克大战”、“享美甜”、“众从人”等,其名下亦有包括第38762637、51612335号等在内的多枚商标已核准转让至他人名下。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如上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由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拥有56枚商标,其中包括“乐雅池”、“尚赫”、“坦克大战”、“享美甜”、“众从人”等与他人商标、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名下亦有包括第38762637、51612335号等在内的多枚商标已核准转让至他人名下。被申请人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此外,鉴于申请人商标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获得充分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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