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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99748号“永久叶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74466号
2022-12-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24799748 |
申请人: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律甄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金灿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2日对第24799748号“永久叶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在“幼儿用三轮脚踏车(玩具);玩具车;滑板车(玩具)”商品上与第3418451号“永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798084号“永久 FOREVER 194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810860号“永久 FOR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031号“永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763号“永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9202号“永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74227号“永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43160号“FOR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12556号“永久 FOR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952432号“FOR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268486号“FOR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6028386号“永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且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永久THEFOREVER及图”商标高度近似,基于申请人的商标“永久THEFOREVER及图”目前在国内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下,双方商标共存极易引起混淆,将争议商标的产品误认与两位申请人具有某种联系,从而误认误购,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在“智能玩具;玩具汽车;玩具机器人;玩具;模型飞机材料;婴儿健身架;模型汽车”商品上应不予核准注册。三、被申请人存在抄袭、复制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也将会损害他人合法的商标权利,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百度百科、360百科关于商品“自行车”的概述和分类;
2. 关于“都市凤凰”、“凤凰尼”商标做出的异议决定书等;
3. 淘宝、拼多多等购物网站关于“永久叶序”的搜索结果;
4. 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介绍以及品牌“永久”获得的荣誉证书;
5. 永久牌系列产品照片、产品细节图、产品说明书及合格证等;
6. 上海永久授权上海丹凤、花骨朵儿等经销“永久”牌系列产品的协议、授权书以及发票;
7. 上海永久与顺丰、邮政等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协议;
8. 品牌网、中国十大品牌网关于“永久”牌童车的排名;
9. “永久theforever及图”商标在过往裁定书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9年8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6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汽车”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引证商标十二的申请日期为2021年5月13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
四、第47208979号“永久乐”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永久THEFOREVER及图”商标在自行车商品上于2020年6月12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五、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38件商标,其中包括“捷安特邦玛;飞特步跃;金周大福灿;修李宁身”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二、三、十二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幼儿用三轮脚踏车(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所指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永久THEFOREVER及图”商标籍以知名的“自行车”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38件商标,其中包括“捷安特邦玛;飞特步跃;金周大福灿;修李宁身”商标等众多与国内外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厦门律甄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杜金灿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2日对第24799748号“永久叶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在“幼儿用三轮脚踏车(玩具);玩具车;滑板车(玩具)”商品上与第3418451号“永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798084号“永久 FOREVER 194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810860号“永久 FOR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031号“永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763号“永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9202号“永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74227号“永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43160号“FOR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12556号“永久 FOR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952432号“FOR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268486号“FOREV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6028386号“永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且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永久THEFOREVER及图”商标高度近似,基于申请人的商标“永久THEFOREVER及图”目前在国内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下,双方商标共存极易引起混淆,将争议商标的产品误认与两位申请人具有某种联系,从而误认误购,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在“智能玩具;玩具汽车;玩具机器人;玩具;模型飞机材料;婴儿健身架;模型汽车”商品上应不予核准注册。三、被申请人存在抄袭、复制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也将会损害他人合法的商标权利,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百度百科、360百科关于商品“自行车”的概述和分类;
2. 关于“都市凤凰”、“凤凰尼”商标做出的异议决定书等;
3. 淘宝、拼多多等购物网站关于“永久叶序”的搜索结果;
4. 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介绍以及品牌“永久”获得的荣誉证书;
5. 永久牌系列产品照片、产品细节图、产品说明书及合格证等;
6. 上海永久授权上海丹凤、花骨朵儿等经销“永久”牌系列产品的协议、授权书以及发票;
7. 上海永久与顺丰、邮政等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协议;
8. 品牌网、中国十大品牌网关于“永久”牌童车的排名;
9. “永久theforever及图”商标在过往裁定书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19年8月7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6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汽车”等商品上。
二、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引证商标二、三的申请日期为2020年9月16日,引证商标十二的申请日期为2021年5月13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
四、第47208979号“永久乐”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永久THEFOREVER及图”商标在自行车商品上于2020年6月12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五、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38件商标,其中包括“捷安特邦玛;飞特步跃;金周大福灿;修李宁身”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二、三、十二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幼儿用三轮脚踏车(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一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所指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永久THEFOREVER及图”商标籍以知名的“自行车”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指商标注册对社会上良好风气、习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消极影响。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38件商标,其中包括“捷安特邦玛;飞特步跃;金周大福灿;修李宁身”商标等众多与国内外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主观恶意明显。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品牌囤积买卖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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