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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65146号“白版 浓香型白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18828号
2019-09-03 00:00:00.0
申请人: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65146号“白版 浓香型白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5747号“白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方面相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65146号“白版 浓香型白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5747号“白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暂缓审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方面相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胃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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