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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660648号“福路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18506号
2023-04-10 00:00:00.0
申请人:聊城市福路阁汽车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60648号“福路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77459号“路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主打品牌,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60648号“福路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77459号“路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主打品牌,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审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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