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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056014号“INFORE ZOONLION”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03496号
2020-01-08 00:00:00.0
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1期《商标公告》第28056014号“INFORE ZOONL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FORE ZOONLI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化学制剂;医用气体;净化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699832号“中联重科”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同位素;医用气体”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差异显著,因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200470号“ZOOMLION”、第5199994号“ZOOMLI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婴儿食品”等。被异议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英文“ZOONLION”与异议人具有较高独创性的引证商标英文“ZOOMLION”在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差别细微,整体不易区分,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化学制剂;净化剂;无菌棉;医用敷料;能吸附的填塞物;原料药;医药制剂;杀寄生虫药”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ZOOMLION”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056014号“INFORE ZOONLION”商标在“医用化学制剂;净化剂;无菌棉;医用敷料;能吸附的填塞物;原料药;医药制剂;杀寄生虫药”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1期《商标公告》第28056014号“INFORE ZOONLIO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FORE ZOONLIO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化学制剂;医用气体;净化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699832号“中联重科”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医用同位素;医用气体”等商品。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差异显著,因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200470号“ZOOMLION”、第5199994号“ZOOMLI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婴儿食品”等。被异议商标包含的显著识别英文“ZOONLION”与异议人具有较高独创性的引证商标英文“ZOOMLION”在字母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上差别细微,整体不易区分,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化学制剂;净化剂;无菌棉;医用敷料;能吸附的填塞物;原料药;医药制剂;杀寄生虫药”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ZOOMLION”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056014号“INFORE ZOONLION”商标在“医用化学制剂;净化剂;无菌棉;医用敷料;能吸附的填塞物;原料药;医药制剂;杀寄生虫药”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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