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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84389号“娇韵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57571号
2024-12-23 00:00:00.0
申请人:娇韵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盈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跨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5日对第72084389号“娇韵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05136号“娇韵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90331号“娇韵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化妆品公司,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的“CLARINS/娇韵诗”等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极强的显著性,其中申请人的“CLARINS”已多次被贵局和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申请人的“CLARINS/娇韵诗”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即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208808“CLARINS”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将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
3、被申请人在明知情形下抄袭和摹仿申请人的知名品牌,以攀附申请人品牌高知名度,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裁定书、判决书等;
2、能证明申请人的“CLARINS/娇韵诗”具有高知名度的相关证据;
3、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的“CLARINS/娇韵诗”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被申请人是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申请的数量以及类别均为正常的经营范围所需。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印刷授权委托书、产品供销合同。
申请人在质证中反驳了被申请人的答辩,并坚持申请时的理由,并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裁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2月14日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肥皂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发液、香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娇韵礼”与引证商标一、二“娇韵诗”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盈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跨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1月15日对第72084389号“娇韵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05136号“娇韵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90331号“娇韵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化妆品公司,其使用在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的“CLARINS/娇韵诗”等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极强的显著性,其中申请人的“CLARINS”已多次被贵局和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申请人的“CLARINS/娇韵诗”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即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208808“CLARINS”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将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
3、被申请人在明知情形下抄袭和摹仿申请人的知名品牌,以攀附申请人品牌高知名度,该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裁定书、判决书等;
2、能证明申请人的“CLARINS/娇韵诗”具有高知名度的相关证据;
3、被申请人营业执照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的“CLARINS/娇韵诗”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被申请人是以使用为目的注册商标,申请的数量以及类别均为正常的经营范围所需。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印刷授权委托书、产品供销合同。
申请人在质证中反驳了被申请人的答辩,并坚持申请时的理由,并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相关裁定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2月14日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肥皂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发液、香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娇韵礼”与引证商标一、二“娇韵诗”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且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3、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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