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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12818号“金都康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619号
2025-04-22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金都康缘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金都康缘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612818号“金都康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都康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振动按摩器;医疗分析仪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844497号“康缘”、第3911151号“康缘KANGYUA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血糖仪;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放射屏幕”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康缘”,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12818号“金都康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金都康缘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金都康缘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612818号“金都康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都康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振动按摩器;医疗分析仪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844497号“康缘”、第3911151号“康缘KANGYUA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血糖仪;牙科设备和仪器;医用放射屏幕”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康缘”,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12818号“金都康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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