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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26952号“TAIYUANJIA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6752号
2025-05-28 00:00:00.0
异议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台源窖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台源窖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426952号“TAIYUANJI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AIYUANJIA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薄荷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27043号“台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核准其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26952号“TAIYUANJI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台源窖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台源窖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1期《商标公告》第77426952号“TAIYUANJI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AIYUANJIA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薄荷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27043号“台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核准其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源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26952号“TAIYUANJI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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