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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640906号“凯叔米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7744号
2025-05-13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凯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凯叔餐饮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0日对第69640906号“凯叔米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凯叔”本名王凯,系“凯叔讲故事”、北京凯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及CEO,创建了“凯叔讲故事”APP及微信公众号。同时,凯叔是原央视主持人、配音名家、新一代“故事大王”,打造了《凯叔西游记》等IP产品,推动了中国传统文化和科学知识在儿童群体中的普及,获得多项荣誉,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三、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凯叔”指向特定人物姓名的其他含义,是对凯叔姓名所产生的商业价值及市场影响的不当利用,侵犯了凯叔的姓名权。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139141号“凯叔”商标、第15131727号“凯叔”商标、第25022862号“凯叔讲故事”商标、第44889600号“凯叔·故事煲”商标、第21599501号“凯叔优选”商标、第41138517号“凯叔味儿”商标、第32561597号“凯叔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五、申请人第15131727号“凯叔”商标、第13881762号“凯叔讲故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九)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六、被申请人在理应知晓申请人知名品牌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2、“凯叔”姓名权授权书;3、申请人、凯叔、“凯叔讲故事”介绍、获奖荣誉、相关报道、活动介绍;4、“凯叔讲故事”自媒体平台数据;5、申请人社会责任贡献;6、申请人维权情况;7、在先裁定;8、“凯叔”搜索结果;9、类似案例;10、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商标注册信息;11、“凯叔米粉”宣传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纸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儿童教育等服务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凯叔名称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所属行业中已广为知晓,并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凯形成对应关系,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姓名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证据也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凯叔餐饮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0日对第69640906号“凯叔米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凯叔”本名王凯,系“凯叔讲故事”、北京凯声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创始人及CEO,创建了“凯叔讲故事”APP及微信公众号。同时,凯叔是原央视主持人、配音名家、新一代“故事大王”,打造了《凯叔西游记》等IP产品,推动了中国传统文化和科学知识在儿童群体中的普及,获得多项荣誉,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三、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凯叔”指向特定人物姓名的其他含义,是对凯叔姓名所产生的商业价值及市场影响的不当利用,侵犯了凯叔的姓名权。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6139141号“凯叔”商标、第15131727号“凯叔”商标、第25022862号“凯叔讲故事”商标、第44889600号“凯叔·故事煲”商标、第21599501号“凯叔优选”商标、第41138517号“凯叔味儿”商标、第32561597号“凯叔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五、申请人第15131727号“凯叔”商标、第13881762号“凯叔讲故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九)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六、被申请人在理应知晓申请人知名品牌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注册信息;2、“凯叔”姓名权授权书;3、申请人、凯叔、“凯叔讲故事”介绍、获奖荣誉、相关报道、活动介绍;4、“凯叔讲故事”自媒体平台数据;5、申请人社会责任贡献;6、申请人维权情况;7、在先裁定;8、“凯叔”搜索结果;9、类似案例;10、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商标注册信息;11、“凯叔米粉”宣传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0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10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纸巾”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八、九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将依照《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申请人主张知名的儿童教育等服务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凯叔名称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所属行业中已广为知晓,并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凯形成对应关系,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姓名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证据也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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