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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552456号“飞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36968号
2025-05-12 00:00:00.0
申请人:杭州阿里云飞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阿里巴巴云(新加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52456号“飞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8073号“飞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第21562371号“飞天”商标、第21562525号“飞天”商标、第25694524号“飞天”商标、第30532097号“飞天”商标、第31431133号“飞天”商标、第35240857号“飞天”商标、第26613226号“飞天传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七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维持,该撤销复审决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杭州阿里云飞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八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八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52456号“飞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8073号“飞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第21562371号“飞天”商标、第21562525号“飞天”商标、第25694524号“飞天”商标、第30532097号“飞天”商标、第31431133号“飞天”商标、第35240857号“飞天”商标、第26613226号“飞天传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七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维持,该撤销复审决定书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均经我局核准转让给杭州阿里云飞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八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八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教育信息;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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