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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61296号“安东尼名庄”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1140号
2025-03-12 00:00:00.0
异议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武清葡酒网供应链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武清葡酒网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61296号“安东尼名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东尼名庄”指定使用于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甜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2493号“名庄荟”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2494号、第7088732号“名庄荟”、第8172500号“名庄荟WINE&WIN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1296号“安东尼名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武清葡酒网供应链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武清葡酒网供应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61296号“安东尼名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东尼名庄”指定使用于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甜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2493号“名庄荟”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2494号、第7088732号“名庄荟”、第8172500号“名庄荟WINE&WINE及图”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1296号“安东尼名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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