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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626991号“OhSunn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13036号
2021-08-06 00:00:00.0
申请人:无锡市世纪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26991号“OhS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78572号“OU.S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012978号“Onsunny 恩诗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638579号“OiS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9782号“SUNNY 桑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489764号“Sun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944586号“sunny 新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权利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公司章程、商标信息;产品及宣传图片;新闻报道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审理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裤;连指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针织服装;游泳衣;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626991号“OhS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78572号“OU.S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012978号“Onsunny 恩诗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638579号“OiSunn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89782号“SUNNY 桑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489764号“Sunn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944586号“sunny 新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权利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公司章程、商标信息;产品及宣传图片;新闻报道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审理中,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裤;连指手套”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针织服装;游泳衣;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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