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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76373号“红狴 RED QUIL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7927号
2025-04-03 00:00:00.0
异议人:红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姜来富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红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姜来富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176373号“红狴 RED QUIL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狴 RED QUIL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虫剂;卫生巾;牙填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480045号“RED BUL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维生素制剂;补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76373号“红狴 RED QUIL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姜来富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红牛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姜来富科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176373号“红狴 RED QUIL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狴 RED QUIL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虫剂;卫生巾;牙填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480045号“RED BUL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维生素制剂;补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76373号“红狴 RED QUIL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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