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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14408号“禾高迪尔”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120号
2025-04-15 00:00:00.0
异议人:迪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东汤姆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尔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汤姆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14408号“禾高迪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禾高迪尔”指定使用在第1类“防微生物剂;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预防小麦黑穗病的化学制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45452号“JOHN DEERE”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焊接用保护气体;碱土金属;酸”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45453号“约翰迪尔”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焊接用保护气体;碱土金属;酸”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预防小麦黑穗病的化学制剂;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防微生物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迪尔”,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注册并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第12类“拖拉机”等商品上的“约翰·迪尔”、“迪尔”、“JOHN DEERE”、“DEERE”、“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14408号“禾高迪尔”商标在“预防小麦黑穗病的化学制剂;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防微生物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锦路安生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山东汤姆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尔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汤姆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14408号“禾高迪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禾高迪尔”指定使用在第1类“防微生物剂;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预防小麦黑穗病的化学制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45452号“JOHN DEERE”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焊接用保护气体;碱土金属;酸”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45453号“约翰迪尔”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焊接用保护气体;碱土金属;酸”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预防小麦黑穗病的化学制剂;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防微生物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迪尔”,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注册并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第12类“拖拉机”等商品上的“约翰·迪尔”、“迪尔”、“JOHN DEERE”、“DEERE”、“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14408号“禾高迪尔”商标在“预防小麦黑穗病的化学制剂;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防微生物剂;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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