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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64889号“抖享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1831号
2024-12-10 00:00:00.0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海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海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464889号“抖享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享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空气净化制剂;消毒纸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8430281号“抖及图”、第29360468号“抖乐”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840645号、第47695367号“抖音”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净化剂;卫生内裤”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第21879720号、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64889号“抖享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海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海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464889号“抖享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享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空气净化制剂;消毒纸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8430281号“抖及图”、第29360468号“抖乐”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7840645号、第47695367号“抖音”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净化剂;卫生内裤”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第21879720号、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64889号“抖享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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