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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27443号“顽童独立ONE'S VANTOO2016”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07688号
2020-10-14 00:00:00.0
异议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婧雯
异议人范斯公司对被异议人曾婧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4227443号“顽童独立ONE'S VANTOO2016”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顽童独立ONE'S VANTOO2016”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凉鞋;靴;跑鞋(带金属钉);服装;鞋用金属配件;鞋底;帽;袜;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6089号、第1288589号、第22065556号“VANS”商标、第12815024号“VANS MOUNTAIN EDITION及图”商标、第4724337号“VANS OFF THE WAL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衣服;连衣裙;服装”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27443号“顽童独立ONE'S VANTOO2016”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曾婧雯
异议人范斯公司对被异议人曾婧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6期《商标公告》第34227443号“顽童独立ONE'S VANTOO2016”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顽童独立ONE'S VANTOO2016”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凉鞋;靴;跑鞋(带金属钉);服装;鞋用金属配件;鞋底;帽;袜;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6089号、第1288589号、第22065556号“VANS”商标、第12815024号“VANS MOUNTAIN EDITION及图”商标、第4724337号“VANS OFF THE WAL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衣服;连衣裙;服装”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被异议商标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227443号“顽童独立ONE'S VANTOO2016”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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