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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224802号“金盾应急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01790号
2025-04-14 00:00:00.0
申请人:姚文俊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24802号“金盾应急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第711549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灯;照明器具;安全灯”等商品上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消防栓”等商品上已被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初步审定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24802号“金盾应急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第711549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灯;照明器具;安全灯”等商品上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消防栓”等商品上已被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初步审定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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