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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75763号“XIAOMI MIMOJ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39924号
2020-12-11 00:00:00.0
异议人:苹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第36275763号“XIAOMI MIMOJ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AOMI MIMOJI”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人脸识别设备;量具;智能手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351237号“ANIMOJI”、第31637137号“MEMOJI”、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11755号“ANIMOJ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用接口;智能手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275763号“XIAOMI MIMOJ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苹果公司对被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2期《商标公告》第36275763号“XIAOMI MIMOJ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AOMI MIMOJI”指定使用于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人脸识别设备;量具;智能手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351237号“ANIMOJI”、第31637137号“MEMOJI”、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11755号“ANIMOJI”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用接口;智能手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275763号“XIAOMI MIMOJ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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