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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65791号“镁豪国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36776号
2024-12-05 00:00:00.0
申请人:李求守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启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65791号“镁豪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61998号“美豪国际”商标、第73167712号“美豪 雅致酒店 MEHOOD ELEGANT HOTEL及图”商标、第73164810号“美豪 丽致酒店 MEHOOD LESTIE及图”商标、第8003014号“美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头、标识、地图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其状态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启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265791号“镁豪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61998号“美豪国际”商标、第73167712号“美豪 雅致酒店 MEHOOD ELEGANT HOTEL及图”商标、第73164810号“美豪 丽致酒店 MEHOOD LESTIE及图”商标、第8003014号“美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头、标识、地图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已无实质性影响,我局对其状态不再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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