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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09511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13757号
2024-02-26 00:00:00.0
异议人:温州小黄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礼娜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州小黄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礼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109511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内衣;婴儿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686451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童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领域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图形设计手法及整体外观上区别不明显,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9511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礼娜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温州小黄鸭品牌运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礼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0期《商标公告》第71095110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童装;内衣;婴儿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686451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童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领域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图形设计手法及整体外观上区别不明显,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095110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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