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52475437号“陇易和 LY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39706号
2021-11-30 00:00:00.0
申请人:陇易和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国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75437号“陇易和 LY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6073号“卤阳湖 LYH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3072号“龙誉恒 LYH”商标、第21838704号“LYH”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甘肃国启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475437号“陇易和 LY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6073号“卤阳湖 LYH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3072号“龙誉恒 LYH”商标、第21838704号“LYH”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