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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025614号“一座秋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36134号
2023-12-19 00:00:00.0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饮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饮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第59025614号“一座秋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座秋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7089号“秋林QIULIN及图”商标、第7041702号“秋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果汁;汽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76611号“秋林QIULIN”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葡萄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秋林”,且未形成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25614号“一座秋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饮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7期《商标公告》第59025614号“一座秋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座秋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7089号“秋林QIULIN及图”商标、第7041702号“秋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水(饮料);果汁;汽水”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指定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76611号“秋林QIULIN”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葡萄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秋林”,且未形成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或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指定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9025614号“一座秋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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