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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40403号“無印良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99350号
2024-07-3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6240403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秋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40403号“無印良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2967号决定,于2023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06月08日至2023年06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与前述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广告材料设计;广告牌出租;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补偿项目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替他人写简历;税务申报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使用。且被申请人撤销申请阶段证据未进行交换,申请人请求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进行交换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开办無印良品联结集市,在其店内举办绘本画展,在其新浪微博账号内发文等,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存在不正当抢注被申请人商标的行为,其对被申请人商标提起撤销申请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个人投资及任职报告;
2、在先判决书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接复审证据):
3、联合营销协议;
4、有关联结集市的宣传和报道;
5、绘本原画展的报道;
6、被申请人为他人展示商品的新浪微博发文;
7、(2023)津和信证经字第5305号公证书;
8、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授权书;
10、《绿孔雀我的家在哪里》作者杨思晴授权书;
11、《绿孔雀:我的家在哪里》绘本原画展宣传物设计图稿、画展现场宣传视频证据。
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本案无关联性、或为自制证据、或非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非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广告材料设计;广告牌出租;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补偿项目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替他人写简历;税务申报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显示,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悠迈生活广场1-2F的MUJI無印良品旗舰店,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被申请人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联合营销协议、有关联结集市的宣传和报道、绘本原画展的报道、被申请人为他人展示商品的新浪微博发文等证据显示,于指定期间内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联合营销协议,并通过线下门店、线上对案外第三方品牌的相机、饰品、图书、服装、咖啡等商品和绘本绘画作品等进行宣传介绍、在线展示,并实际销售,门店及门店内摆放的宣传海报、无印良品MUJI公众号页面、无印良品MUJI微博页面、相关宣传和报道页面等均有体现复审商标,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合考虑实际使用的服务与复审服务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其质证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株式会社良品计画
委托代理人:北京观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240403号“無印良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42967号决定,于2023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06月08日至2023年06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与前述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广告材料设计;广告牌出租;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补偿项目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替他人写简历;税务申报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使用。且被申请人撤销申请阶段证据未进行交换,申请人请求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进行交换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开办無印良品联结集市,在其店内举办绘本画展,在其新浪微博账号内发文等,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存在不正当抢注被申请人商标的行为,其对被申请人商标提起撤销申请主观恶意明显。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个人投资及任职报告;
2、在先判决书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接复审证据):
3、联合营销协议;
4、有关联结集市的宣传和报道;
5、绘本原画展的报道;
6、被申请人为他人展示商品的新浪微博发文;
7、(2023)津和信证经字第5305号公证书;
8、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授权书;
10、《绿孔雀我的家在哪里》作者杨思晴授权书;
11、《绿孔雀:我的家在哪里》绘本原画展宣传物设计图稿、画展现场宣传视频证据。
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本案无关联性、或为自制证据、或非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非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广告材料设计;广告牌出租;为公司提供外包行政管理;补偿项目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替他人写简历;税务申报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人可以是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使用商标的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显示,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经营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2500号悠迈生活广场1-2F的MUJI無印良品旗舰店,故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被申请人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联合营销协议、有关联结集市的宣传和报道、绘本原画展的报道、被申请人为他人展示商品的新浪微博发文等证据显示,于指定期间内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联合营销协议,并通过线下门店、线上对案外第三方品牌的相机、饰品、图书、服装、咖啡等商品和绘本绘画作品等进行宣传介绍、在线展示,并实际销售,门店及门店内摆放的宣传海报、无印良品MUJI公众号页面、无印良品MUJI微博页面、相关宣传和报道页面等均有体现复审商标,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综合考虑实际使用的服务与复审服务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申请人虽然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其质证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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