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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46865号“中科美城 BCITYBU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81370号
2022-06-1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6346865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力鹏兴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正序知识产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郭蕊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46865号“中科美城 BCITYBU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38845号决定,于2021年8月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第36类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第36类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投入使用复审商标在的商品或服务上,并未闲置复审商标。申请人之前未及时收到撤销三年未使用提供证据通知书因而错过了答辩的机会,现已整理使用证据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商标所代表的的品牌“中科美城”是由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洲所成立,是一家集科技互动、科普教育、产业服务、孵化投资为一体的一站式赋能生态型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经过多年的发展,复审商标所冠名的综合服务平台已是深圳最有影响力的知名双创基地之一,获得诸多荣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复审商标档案;2、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3、复审商标品牌介绍;4、申请人公司的关联企业一览及关联企业信息;5、复审商标中科美城金融业务的主要介绍;6、申请人经纪服务发票;7、申请人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报道;8、复审商标其他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连续使用情况,不能体现出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消费者的知晓程度,故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审理的考量因素。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申请人的经营生态及使用复审商标的主体关系,对本案审理至关重要。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充分证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复印件形式):9、掌狐科技企业服务合同及发票;10、融中科-企业服务合同及发票;11、中科美城莲塘第一工业园项目118栋6楼租赁协议及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金融服务、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7月13日。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9年11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第36类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为复审商标注册信息。证据2为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证据3为申请人企业相关介绍。证据4为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其中深圳市中科美城科技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永洲,深圳市中科美城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之一出资成立深圳港深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据5为2015年9月中科美城创客平台介绍,对接众多支付平台,给创客门提供创业工具,并成立金融业务部。证据6为2018年3月申请人开具的经纪代理服务费发票。证据7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文章介绍2018年2月中科美城联手赛马资本开创“顶级风头•创投之旅”,2018年5月中科美城开展股权融资与股权激励分享会,2018年12月中科美城开展“投融资OpenDay”活动,加大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的扶持力度,2019年深圳市中科美城科技有限公司出租其中科美城项目经营场所给案外人作为办公场地,2020年12月中科美城召开“投融资OpenDay”资本及业务对接会。证据8为中科美城创客产品展示及相关活动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据申请人从事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经纪等方面的活动,并使用“中科美城”商标标识。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经纪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鉴于申请人提供的质证证据9-11未经被申请人质证,且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影响,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予置评。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正序知识产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郭蕊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46865号“中科美城 BCITYBU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38845号决定,于2021年8月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第36类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12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第36类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复审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投入使用复审商标在的商品或服务上,并未闲置复审商标。申请人之前未及时收到撤销三年未使用提供证据通知书因而错过了答辩的机会,现已整理使用证据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商标所代表的的品牌“中科美城”是由申请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洲所成立,是一家集科技互动、科普教育、产业服务、孵化投资为一体的一站式赋能生态型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经过多年的发展,复审商标所冠名的综合服务平台已是深圳最有影响力的知名双创基地之一,获得诸多荣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充分证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复审商标档案;2、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3、复审商标品牌介绍;4、申请人公司的关联企业一览及关联企业信息;5、复审商标中科美城金融业务的主要介绍;6、申请人经纪服务发票;7、申请人微信公众号相关文章报道;8、复审商标其他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连续使用情况,不能体现出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消费者的知晓程度,故申请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实际使用的情况。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审理的考量因素。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申请人的经营生态及使用复审商标的主体关系,对本案审理至关重要。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充分证明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应当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复印件形式):9、掌狐科技企业服务合同及发票;10、融中科-企业服务合同及发票;11、中科美城莲塘第一工业园项目118栋6楼租赁协议及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金融服务、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7月13日。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9年11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第36类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为复审商标注册信息。证据2为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证据3为申请人企业相关介绍。证据4为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其中深圳市中科美城科技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永洲,深圳市中科美城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股东之一出资成立深圳港深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据5为2015年9月中科美城创客平台介绍,对接众多支付平台,给创客门提供创业工具,并成立金融业务部。证据6为2018年3月申请人开具的经纪代理服务费发票。证据7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文章介绍2018年2月中科美城联手赛马资本开创“顶级风头•创投之旅”,2018年5月中科美城开展股权融资与股权激励分享会,2018年12月中科美城开展“投融资OpenDay”活动,加大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的扶持力度,2019年深圳市中科美城科技有限公司出租其中科美城项目经营场所给案外人作为办公场地,2020年12月中科美城召开“投融资OpenDay”资本及业务对接会。证据8为中科美城创客产品展示及相关活动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据申请人从事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经纪等方面的活动,并使用“中科美城”商标标识。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经纪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鉴于申请人提供的质证证据9-11未经被申请人质证,且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影响,故我局对该部分证据不予置评。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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