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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40522号“索纳克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5028号
2017-12-04 00:00:00.0
申请人:顺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6240522号“索纳克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62744号“索纳克斯”(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协商将引证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6240522号“索纳克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人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762744号“索纳克斯”(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协商将引证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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