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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602074号“金陵老奶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92030号
2021-10-25 00:00:00.0
申请人:彭照兵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02074号“金陵老奶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0377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49240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371603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精制坚果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02074号“金陵老奶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0377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49234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249240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371603号“老奶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花生;精制坚果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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