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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881064号“久泰LONG SAF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3146号
2025-04-25 00:00:00.0
申请人:淮安市久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81064号“久泰LONG SA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6235号、第10775524号、第14778905号、第12038416号、第3796206号、第11901409号、第15388385号、第49893802号、第203264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部分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定州卓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81064号“久泰LONG SA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26235号、第10775524号、第14778905号、第12038416号、第3796206号、第11901409号、第15388385号、第49893802号、第203264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部分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不再享有在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九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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