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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559164号“慕思菲勒MUSIFEIL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98359号
2020-09-16 00:00:00.0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邵华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邵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5期《商标公告》第36559164号“慕思菲勒MUSIFEI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思菲勒MUSIFEIL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浴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8940号“慕思DE RUCCI D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75178号“慕思凯奇DE RUCCI KAGE DR”、第7656050号“慕思DE RUCCI DR”、第18280134号“慕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睡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559164号“慕思菲勒MUSIFEIL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邵华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邵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5期《商标公告》第36559164号“慕思菲勒MUSIFEI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思菲勒MUSIFEIL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浴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8940号“慕思DE RUCCI D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75178号“慕思凯奇DE RUCCI KAGE DR”、第7656050号“慕思DE RUCCI DR”、第18280134号“慕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婴儿睡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559164号“慕思菲勒MUSIFEIL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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