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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01760号“大利杰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963号
2025-04-09 00:00:00.0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杰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6101760号“大利杰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利杰尼”指定使用于第25类“雨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9503号“杰尼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游泳衣;防水服;化妆舞会上穿的服装;足球鞋”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0608号“杰尼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雨衣;游泳衣;游泳裤;游泳帽;鞋;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01760号“大利杰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杰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6101760号“大利杰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利杰尼”指定使用于第25类“雨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59503号“杰尼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游泳衣;防水服;化妆舞会上穿的服装;足球鞋”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0608号“杰尼亚”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雨衣;游泳衣;游泳裤;游泳帽;鞋;帽”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01760号“大利杰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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