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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476556号“高尔夫蔚莱GOLF WEILA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5324号
2024-10-16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国贵族高尔夫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好标道知识产权服务(内蒙古)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国贵族高尔夫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第72476556号“高尔夫蔚莱GOLF WEIL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尔夫蔚莱GOLF WEIL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印刷品;包装用塑料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554149号“蔚来”、第54668981号“蔚来NIO及图”、第30348784号“蔚来冠军”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笔记本;书写工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所含文字“蔚莱”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蔚来”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异议人用于第12类商品上的“蔚来”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76556号“高尔夫蔚莱GOLF WEIL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国贵族高尔夫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好标道知识产权服务(内蒙古)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国贵族高尔夫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第72476556号“高尔夫蔚莱GOLF WEIL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尔夫蔚莱GOLF WEIL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印刷品;包装用塑料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554149号“蔚来”、第54668981号“蔚来NIO及图”、第30348784号“蔚来冠军”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笔记本;书写工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所含文字“蔚莱”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蔚来”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易被误认为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异议人用于第12类商品上的“蔚来”商标予以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76556号“高尔夫蔚莱GOLF WEILA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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