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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715731号“美邦祈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91577号
2024-04-1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9715731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倩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2日对第59715731号“美邦祈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囤积商标,并在麦汇网、中细软等商标交易平台售卖名下商标,且其名下还有近多枚商标已转让至多个不相关联的经营主体。被申请人通过售卖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已经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其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地址一致的自然人“李政”是被申请人的关联主体,其名下也注册、囤积大量商标,通过售卖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列表;
2、商标在交易平台出售的信息截图。;
3、与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地址一致的“李政”名下商标信息;
4、麦汇网、中细软等商标交易平台搜索到“李政”售卖的名下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0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目前名下申请注册20余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类别,其中有10余件商标在麦汇网、中细软商标交易平台进行售卖。
3、经查,被申请人将之前已注册的第59079212号“柏黛雅”商标、第58819785号“玖莲姮”商标、第58830103号“力士盟”商标、第59430645号“凯思密”商标、第59528608号“HULDRA”商标、第59458707号“曼瑞当当”商标、第59438920号“洛拉迪”商标、第58836968号“萌百丽”商标、第58825012号“玥歌”商标等近10件商标已转让至他人名下。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2,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20余件,其中有10余件商标在麦汇网商标、中细软商标交易平台商标进行售卖,另有近10件商标已转让至他人名下。被申请人未对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其他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广睿知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倩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2日对第59715731号“美邦祈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囤积商标,并在麦汇网、中细软等商标交易平台售卖名下商标,且其名下还有近多枚商标已转让至多个不相关联的经营主体。被申请人通过售卖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已经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其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地址一致的自然人“李政”是被申请人的关联主体,其名下也注册、囤积大量商标,通过售卖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予以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列表;
2、商标在交易平台出售的信息截图。;
3、与被申请人商标注册地址一致的“李政”名下商标信息;
4、麦汇网、中细软等商标交易平台搜索到“李政”售卖的名下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3年0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目前名下申请注册20余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类别,其中有10余件商标在麦汇网、中细软商标交易平台进行售卖。
3、经查,被申请人将之前已注册的第59079212号“柏黛雅”商标、第58819785号“玖莲姮”商标、第58830103号“力士盟”商标、第59430645号“凯思密”商标、第59528608号“HULDRA”商标、第59458707号“曼瑞当当”商标、第59438920号“洛拉迪”商标、第58836968号“萌百丽”商标、第58825012号“玥歌”商标等近10件商标已转让至他人名下。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2,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20余件,其中有10余件商标在麦汇网商标、中细软商标交易平台商标进行售卖,另有近10件商标已转让至他人名下。被申请人未对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其他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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