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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157318号“歌俐雅GOLEEY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34951号
2023-11-28 00:00:00.0
申请人:卓联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佩霞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1日对第49157318号“歌俐雅GOLEE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05334号“歌莉娅GEL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12639号“歌莉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48985号“GOLI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第5902654号“歌莉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
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四、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各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一百多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不正当的占用商标资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应予以制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工业园区及办公区域照片;
2、申请人以及商标的荣誉证明;
3、申请人店铺名录、网店截图、销售合同及发票;
4、纳税证明;
5、广告宣传情况;
6、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7、在先判例;
8、作品登记证书;
9、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10、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3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金属合金;首饰配件;珠宝首饰;人造珠宝;戒指(首饰);玉雕艺术品;银制工艺品;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手表;钟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手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零售。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4件“歌莉娅”商标,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此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12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其中包括“琢木帝”、“罗亿维 LOYIWEI”、“历酉珑”、“吉普华斐”、“古邦阿玛尼臻园”、“欣尼诗”、“日富枰菓”、“CELINE TRUONG”、“松鼠有喜”、“卡地来斯 CADILAISI”、“DQVVE”、“华沦路迪”、“韦老吉”、“宏大福”等商标,多件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由汉字“歌俐雅”及英文“GOLEEYA”构成,其中显著识别认读汉字“歌俐雅”与引证商标一、二“歌莉娅”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英文部分“GOLEEYA”与引证商标三“GOLIRA”在字母构成、呼叫发音上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手表”等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被异议商标仅由汉字及英文构成,与申请人所主张的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在此情形下,不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其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四、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可知,被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零售。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4件“歌莉娅”商标,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此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12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其中包括“琢木帝”、“罗亿维LOYIWEI”、“历酉珑”、“吉普华斐”、“古邦阿玛尼臻园”、“欣尼诗”、“日富枰菓”、“CELINE TRUONG”、“松鼠有喜”、“卡地来斯CADILAISI”、“DQVVE”、“华沦路迪”、“韦老吉”、“宏大福”等商标,多件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商标明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且超出其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合理使用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名下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可见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佩霞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1日对第49157318号“歌俐雅GOLEE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05334号“歌莉娅GEL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812639号“歌莉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48985号“GOLI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第5902654号“歌莉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
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四、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各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一百多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明显超出真实的使用意图,且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不正当的占用商标资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应予以制止。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工业园区及办公区域照片;
2、申请人以及商标的荣誉证明;
3、申请人店铺名录、网店截图、销售合同及发票;
4、纳税证明;
5、广告宣传情况;
6、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7、在先判例;
8、作品登记证书;
9、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10、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3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金属合金;首饰配件;珠宝首饰;人造珠宝;戒指(首饰);玉雕艺术品;银制工艺品;角、骨、牙、介首饰及艺术品;手表;钟表”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手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零售。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4件“歌莉娅”商标,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此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12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其中包括“琢木帝”、“罗亿维 LOYIWEI”、“历酉珑”、“吉普华斐”、“古邦阿玛尼臻园”、“欣尼诗”、“日富枰菓”、“CELINE TRUONG”、“松鼠有喜”、“卡地来斯 CADILAISI”、“DQVVE”、“华沦路迪”、“韦老吉”、“宏大福”等商标,多件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我局查询记录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由汉字“歌俐雅”及英文“GOLEEYA”构成,其中显著识别认读汉字“歌俐雅”与引证商标一、二“歌莉娅”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英文部分“GOLEEYA”与引证商标三“GOLIRA”在字母构成、呼叫发音上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手表”等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三、被异议商标仅由汉字及英文构成,与申请人所主张的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在此情形下,不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其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四、本案中,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第3项可知,被申请人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零售。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4件“歌莉娅”商标,均已被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此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120余件商标,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其中包括“琢木帝”、“罗亿维LOYIWEI”、“历酉珑”、“吉普华斐”、“古邦阿玛尼臻园”、“欣尼诗”、“日富枰菓”、“CELINE TRUONG”、“松鼠有喜”、“卡地来斯CADILAISI”、“DQVVE”、“华沦路迪”、“韦老吉”、“宏大福”等商标,多件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商标明显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且超出其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合理使用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名下多件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可见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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