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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62921号“MAGIKTA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44874号
2022-11-14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牧田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有双
异议人株式会社牧田对被异议人冯有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662921号“MAGIKTA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GIKTAE”指定使用于第7类“非手动的手持工具;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625号、第1269500号、第1581698号、第7409789号、第11748069号“MAKITA”商标指定使用于第7类“收网机(捕鱼具);轧饲料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著作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62921号“MAGIKTA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冯有双
异议人株式会社牧田对被异议人冯有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662921号“MAGIKTA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GIKTAE”指定使用于第7类“非手动的手持工具;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625号、第1269500号、第1581698号、第7409789号、第11748069号“MAKITA”商标指定使用于第7类“收网机(捕鱼具);轧饲料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著作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662921号“MAGIKTA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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