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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26815号“环球影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098819号
2024-04-2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3626815 |
申请人: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26815号“环球影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2001、2002、2003、2007、2009、2010、2011、2012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不服申请商标在第2004、2005、2006、2013、2014群组“镜子;画框;镜子(玻璃镜);相片框;竹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塑像;塑料雕塑;软垫;抱枕;枕头;门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38789号“新环球”商标、第889063号“环球”商标、第21191406号“环球设计”商标、第41450522号“环球跟拍”商标、第62647389号“环球智造”商标、第62650382号“环球智造”商标、第25523982号“环球地标GLOBALLANDMAR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九、十)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九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有在先注册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共存多年,且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和商号介绍资料、在先案例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九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对申请商标在“镜子;画框;镜子(玻璃镜);相片框;竹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塑像;塑料雕塑;软垫;抱枕;枕头;门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放弃申请人在第2001、2002、2003、2007、2009、2010、2011、2012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办公家具;陈列柜(家具);凳子;衣架;椅子(座椅);桌子;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工作台;非金属制钥匙圈;展示板;家养宠物栖息箱;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棺材用非金属附件;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镜子;画框;镜子(玻璃镜);相片框;竹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塑像;塑料雕塑;软垫;抱枕;枕头;门用非金属附件”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3258号“环球”商标、第7454984号“环球 GLOBE”商标、第30685179号“环球设计”商标(依次称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镜子;画框;镜子(玻璃镜);相片框;竹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塑像;塑料雕塑;软垫;抱枕;枕头;门用非金属附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十相区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办公家具;陈列柜(家具);凳子;衣架;椅子(座椅);桌子;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工作台;非金属制钥匙圈;展示板;家养宠物栖息箱;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棺材用非金属附件;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镜子;画框;镜子(玻璃镜);相片框;竹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塑像;塑料雕塑;软垫;抱枕;枕头;门用非金属附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26815号“环球影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2001、2002、2003、2007、2009、2010、2011、2012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不服申请商标在第2004、2005、2006、2013、2014群组“镜子;画框;镜子(玻璃镜);相片框;竹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塑像;塑料雕塑;软垫;抱枕;枕头;门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38789号“新环球”商标、第889063号“环球”商标、第21191406号“环球设计”商标、第41450522号“环球跟拍”商标、第62647389号“环球智造”商标、第62650382号“环球智造”商标、第25523982号“环球地标GLOBALLANDMAR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八、九、十)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九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有在先注册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共存多年,且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和商号介绍资料、在先案例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九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仅对申请商标在“镜子;画框;镜子(玻璃镜);相片框;竹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塑像;塑料雕塑;软垫;抱枕;枕头;门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提出复审申请,放弃申请人在第2001、2002、2003、2007、2009、2010、2011、2012群组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则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办公家具;陈列柜(家具);凳子;衣架;椅子(座椅);桌子;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工作台;非金属制钥匙圈;展示板;家养宠物栖息箱;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棺材用非金属附件;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镜子;画框;镜子(玻璃镜);相片框;竹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塑像;塑料雕塑;软垫;抱枕;枕头;门用非金属附件”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3258号“环球”商标、第7454984号“环球 GLOBE”商标、第30685179号“环球设计”商标(依次称引证商标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镜子;画框;镜子(玻璃镜);相片框;竹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塑像;塑料雕塑;软垫;抱枕;枕头;门用非金属附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十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五、七、十相区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申请人对其他商标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当然延及本案申请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的联系,且具体案情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办公家具;陈列柜(家具);凳子;衣架;椅子(座椅);桌子;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工作台;非金属制钥匙圈;展示板;家养宠物栖息箱;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棺材用非金属附件;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在“镜子;画框;镜子(玻璃镜);相片框;竹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制塑像;塑料雕塑;软垫;抱枕;枕头;门用非金属附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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