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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6868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39086号
2017-11-15 00:00:00.0
申请人:河之光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光宇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9日对第12568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双T图形品牌系世界知名时尚品牌,由美国著名女设计师TORY BURCH女士于2004年2月创立。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中国进行了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申请人请求将申请人图形商标和“TORY BURCH”商标认定为第18类手提包和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854054号图形商标、第10072489号图形商标、第11288674号图形商标、第117093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的双T图形商标高度雷同,足以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3.申请人对双T图形作品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5.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必然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国外媒体对申请人品牌的报道及其中文摘译、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在国内开设的店面照片及相关报道、网络搜索结果打印页、相关裁定、美国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人证件及中文翻译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13日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袜、服装等商品上,在商标公告期内,本案申请人提起异议,商标局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异议决定书》,裁定争议商标在袜、手套(服装)商品上予以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在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等商品上。
3.TT及图作品向美国版权局申请了版权登记,作品完成年份为2003年,首次发表日为2004年2月1日,作品原件于2011年3月16日存放于版权局。
4.我委在类似案件中,第8414984号“TORY BURCH”、第10052645号图形商标中均裁定其他案件的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生产工艺、消费群体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请求认定其双T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对此,我委认为,判定一个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及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双T图形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经过长期使用及广告宣传具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达到驰名程度。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我委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由我委查明事实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双T图形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并已公开发表。我国和美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按照该公约规定,申请人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国内多家媒体对申请人双T图形进行了报道,被申请人具有接触到该标识的可能性,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双T图形作品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仍然将争议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已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袜、手套(服装)”商品上未构成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的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未构成该条款所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光宇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9日对第12568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双T图形品牌系世界知名时尚品牌,由美国著名女设计师TORY BURCH女士于2004年2月创立。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中国进行了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申请人请求将申请人图形商标和“TORY BURCH”商标认定为第18类手提包和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854054号图形商标、第10072489号图形商标、第11288674号图形商标、第117093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驰名的双T图形商标高度雷同,足以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3.申请人对双T图形作品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5.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极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必然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国外媒体对申请人品牌的报道及其中文摘译、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在国内开设的店面照片及相关报道、网络搜索结果打印页、相关裁定、美国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人证件及中文翻译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5月13日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袜、服装等商品上,在商标公告期内,本案申请人提起异议,商标局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异议决定书》,裁定争议商标在袜、手套(服装)商品上予以注册,在其余商品上不予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在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等商品上。
3.TT及图作品向美国版权局申请了版权登记,作品完成年份为2003年,首次发表日为2004年2月1日,作品原件于2011年3月16日存放于版权局。
4.我委在类似案件中,第8414984号“TORY BURCH”、第10052645号图形商标中均裁定其他案件的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主要依据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区别,并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考虑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混淆、误认的可能等因素进行判定。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生产工艺、消费群体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请求认定其双T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对此,我委认为,判定一个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及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双T图形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陆经过长期使用及广告宣传具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达到驰名程度。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我委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由我委查明事实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双T图形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并已公开发表。我国和美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按照该公约规定,申请人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国内多家媒体对申请人双T图形进行了报道,被申请人具有接触到该标识的可能性,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双T图形作品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或同意,仍然将争议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已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袜、手套(服装)”商品上未构成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的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未构成该条款所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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