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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6652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472号
2025-01-06 00:00:00.0
异议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郝鹏飞
异议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郝鹏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6652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9360号“图形”、第28789638号“图形”、第885288号“DESCENT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制服;裙子”等。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59360号“图形”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图形商标与异议人美术作品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6652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郝鹏飞
异议人迪桑特(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郝鹏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6652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9360号“图形”、第28789638号“图形”、第885288号“DESCENT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制服;裙子”等。双方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59360号“图形”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图形商标与异议人美术作品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66521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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