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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440965号“特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3453号
2025-05-21 00:00:00.0
异议人:四川古蔺仙潭酒厂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斌
异议人四川古蔺仙潭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40965号“特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特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苹果酒”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1178号、第8647284号“潭”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潭”,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40965号“特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杨斌
异议人四川古蔺仙潭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440965号“特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特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苹果酒”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1178号、第8647284号“潭”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烧酒;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潭”,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440965号“特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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